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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刀杀人 犯罪未遂亦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精神病人自认为与被害人覃某有矛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街上一猪肉摊前持菜刀一路砍杀被害人,后被派出所协警制服,由于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杀人未遂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10月24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精神病患者吴某自感与被害人覃某有矛盾,遂产生杀害覃某之念。2012年1月19日17时许,吴某在罗城县东门镇章罗村碰见覃某,故意声称要与覃某一同去购买猪肉。当二人行至城南加油站对面的猪肉摊时,吴某拿起猪肉摊上的一把平头菜刀,趁覃某不备从覃某身后砍中其后脑。覃某被砍后跑往大转盘方向,被告人吴某又持刀砍中覃某的右手手腕,导致覃某右手手腕被砍断。而后,吴某一路追砍覃某至大转盘与治安亭之间的路段,期间吴某砍中覃某头部多刀。后吴某被正在执勤的城关派出所协警制服。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所受损伤属重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害人覃某与被告人吴某亲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吴某亲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覃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0元,覃某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不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刀连续多次砍伤他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被城关派出所协警制止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视为其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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