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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碰瓷”获刑 当庭认罪退赃从轻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碰瓷",敲诈勒索车主的案件,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6月下旬,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辆无牌凌志轿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路西平县境内时,故意与一辆本田轿车发生刮蹭,后以修车为由,对本田车司机进行威胁后,敲诈现金10000元。2012年9月,被告人何某再次驾驶无牌凌志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西平县境内时,故意与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刮蹭,敲诈现金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回账款12500元及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25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高速公路上故意碰撞其他车辆,伪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主动退回账款和赔偿被害人损失,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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