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详细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发现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