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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纠纷与人约架 持刀赴约将人砍伤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男子在ktv玩乐时与人产生了口角纠纷,遂与对方约了地点进行算账,双方到达约架地点后,男子持刀将对方砍成重伤乙级。2012年9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万某和吴某(在逃)、胡某(身份不详,在逃)因与被害人熊某、熊某某在南昌环球嘉年华ktv内发生冲突,后被告人万某便与受害人熊某相约到红谷滩秋水广场打架。当晚十一时许,被告人万某伙同吴某、胡某三人携带两把菜刀打出租车先赶至秋水广场,后被害人熊某、熊某某赶到,见被告人万某等人持刀在场等待,便随即从路边拿了两根竹竿。之后,吴某、胡某持刀将受害人熊某某全身多处砍伤,受害人熊某某用竹竿打了一下吴某,被告人万某则持刀将受害人熊某右手及背部砍伤。2008年6月11日受害人熊某某的伤情经法医联合鉴定为重伤乙级,2008年8月19日熊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万某因驾驶的车辆与他人小轿车碰撞,被重庆市公安交警部门盘问,后发现其系网逃而被代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熊某某、熊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整,被害人熊某某、熊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报告愿意谅解被告人万某,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万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熊某某、熊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所在村委会的意见,被告人万某表现一贯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村委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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