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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男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从事“川明参”(又名沙参)经营活动的6名男子将各自收购数量不等的库存川明参用“工业硫磺”熏制后对外销售,造成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对人体危害极大。日前,经四川省苍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张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一个月零十天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罚金8万元、5万元,判处李某等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为了川明参在外地打开销路卖个好价钱,2011年4月,刘某等人分别将当地生产的川明参(沙参)大量收购库存后,用“工业硫磺”熏制后色彩光泽,保质期长,运到外地销售,被当地群众举报,该县工商部门分别对刘某等人在地下暗箱操作熏制的4500公斤、3000公斤、2500公斤不等的川明参送往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二氣化硫含量分别为2098mg/kg、2274mg/kg,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人如果食用这种川明参后,会给人体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008年12月,国家卫生部发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明确将“工业硫磺”列为违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1993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将二氧化硫列为有毒品,进入人肌体后,积累达一定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作为龙山镇川明参种植基地,镇政府在每年收挖川明参季节都要组织生产销售经营户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组织经营户成立了苍溪县龙山川明参(沙参)合作社对川明参的质量及卫生指标制定了《无公害食品川明参企业标准》,要求川明参中二氣化硫含量为≤0.1mg/kg.而刘某等人从种植户中收购的川明参,明知严禁使用工业硫磺熏制,但刘某等人只顾赚钱,而确不顾他人身体健康,最终把自已赚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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