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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近五亿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别重大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同泉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同泉,原系润在心矿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从2006年12月开始,李同泉以投资稀土产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向他人筹集资金。2007年,为了扩大经营影响,李同泉以7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润在心矿产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并成为实际负责人,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后,李同泉利用公司身份逐渐扩大融资范围。2010年6月起,润在心公司亏损。2010年8月起,李同泉频繁去澳门、缅甸等地赌博及支付高额融资利息回报,至2010年底已造成资金亏空局面。为进一步获取资金,2011年以来李同泉蓄意虚构事实,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新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者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资金周转等为由向社会公众集资。2006年至2011年,李同泉以做稀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20人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亿400万元,骗得的资金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

  2010年至2011年,李同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家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亿4900万余元,骗得的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同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亿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李同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3亿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同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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