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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新疆伊宁公开宣判两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12月11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对两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毅、王建疆有期徒刑四年和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毅为阻止债主熊某某向其索债,通过网络虚拟一座机号码,于2012年8月30日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熊某某乘坐的从襄阳飞往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导致该航班迫降武汉天河机场,造成深圳航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75098元,间接经济损失30673元,并导致武汉天河机场9个其他航班紧急避让,地面待命的航班全部停止起飞。

被告人王建疆因与朋友严某存在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而对严某怀恨在心,遂通过互联网获取了严某的身份证照片制作出严某的假身份证,并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移动手机号码。2012年10月8日,王建疆以严某的名义用该移动手机号码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民航客服中心和乌鲁木齐市民航派出所谎报恐怖信息,导致由伊斯坦布尔经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南航cz680航班迫降兰州中川机场,造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

被告人熊毅、王建疆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使正常飞行的民航班机中途迫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伊宁市人民法院分别根据被告人熊毅、王建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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