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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近日,大新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两轮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财物的案件,以被告人陆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黄某(在逃)来到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与古榕路的交叉路口伺机抢夺。后被告人陆某驾车靠近正在路边卖西瓜的被害人胡某,由黄某动手抢走被害人胡某挂在身上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4000元及一部手机),然后被告人陆某与黄某驾乘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陆某分得赃款2000元。2、2012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黄某来到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与民主路的交叉路口附近伺机抢夺。后被告人陆某驾车靠近正在路边收拾水果摊的被害人赵某,由黄某动手抢走被害人赵某挂在身上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然后被告人陆某与黄某驾乘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陆某分得赃款1000元。3、2012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黄某来到大新县桃城镇民主路红太阳超市附近伺机抢夺。后被告人陆某驾车靠近正在红太阳超市前面摆水果摊的被害人赵某,由黄某动手抢要被害人赵某挂在身上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5000多元),被害人赵某被拉扯摔倒并被拖去几米,由于被害人赵某摔倒后仍抓住挎包不放,黄某抢夺未逞,被告人陆某与黄某驾乘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4、2012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黄某来到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与民生街交叉路口附近伺机抢夺。后被告人陆某驾车靠近行走在养利路边的被害人许某,由黄某动手抢要被害人许某挂在身上的挎包(内有现金50元及一部手机),被害人许某被拉扯摔倒并被拖去几米致使身体受伤,其身上的挎包也被抢走,得手后被告人陆某与黄某驾乘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抢夺罪。在抢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与黄某合谋作案,并分工协作实施抢夺,作用相当,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与黄某在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抢夺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予以从重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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