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详细

婚后才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的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吗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玉权,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章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军伙同孟玉权、李章强于2007年2月8日凌晨3时许,酒后乘坐吕继良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云光环岛北侧路段,以退还多收的租车费为由,对吕继良进行殴打,并强行索要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4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处罚。

 

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军伙同孟玉权、李章强于2007年2月8日凌晨3时许,酒后乘坐吕继良驾驶的天津夏利牌出租车行至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云光环岛北侧路段时,以要求吕继良退还以前多收孟玉权的租车费为由,对吕继良进行殴打,并强行索要吕继良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45元。被告人张海军强行驾驶吕继良的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保险杠碰撞损坏。经鉴定,诺基亚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出租车车损价值人民币550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45元,现已收缴发还事主,被告人张海军已赔偿吕继良汽车损失11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吕继良的陈述,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修车收据,收款条,户籍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无视国家法律,以要求退还租车费为由,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海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海军、孟玉权、李章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7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孟玉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7年9月7日止)。

 

三、被告人李章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07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明

 

审 判 员 杜 娟

 

代理审判员 单青林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丽娟

 

付莉莉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