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件。
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窜至海拉尔区消防街某办公用品商场,用自带的撬棍将门链锁撬开,进入室内,将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及收银台上的一台16寸液晶电脑显示器盗走后,又骑自行车返回该商场,进入室内欲再次盗窃时被更夫赵某发现,更夫赵某上前欲抓住被告人龚某时,被告人龚某使用暴力将赵某打倒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第一次去盗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第二次返回盗窃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盗窃时暴力抗拒抓捕的,已转化成抢劫罪,但因未盗得财物,故应属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龚某被依法判处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