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虎等贩卖毒品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琼刑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虎,绰号"老虎"。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文进,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波。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喜。1994年3月17日因抢劫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2年2月8日被假释。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润,绰号"扁头"。1995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2年2月8日被假释。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笔峰,绰号"大陆"。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昌义,绰号"山羊"。200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凤灵。200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国虎、林波、黄世喜、陈永润、陆笔峰、杨昌义、吴凤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世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永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陆笔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昌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吴凤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扣押的各被告人财物,由扣押机关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国虎、林波、黄世喜、陈永润、陆笔峰、杨昌义、吴凤灵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翰绅
代理审判员 林志民
代理审判员 伍柄霖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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