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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钱聚餐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0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6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亘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黄亘古伙同丁凯、丁圣延、丁建宝(均已判刑)、“麻仔”(真名不详,在逃)等人商量“去搞点钱来聚餐”。尔后,被告人黄亘古等5人窜至丰城市杨柳湖景区,拦住被害人陈林涛、杜一雷,被告人黄亘古和丁建宝分别用手勾住陈林涛、杜一雷的脖子,将二人带至附近一居民楼内,丁圣延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亘古等人采用威胁手段,从陈林涛、杜一雷身上抢得现金人民币150元和2700c型“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702元。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亘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亘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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