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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履职不配合 手持利斧相对峙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5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因拒不停车接受公安民警检查而手持斧头挥向民警的案件,被告人被告人龙春风、杨立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2011年11月2日16时许,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谷阳中队民警仲某、尚某及交通协管员张某、余某在固宿公路任桥路段开展涉牌涉证专项工作,发现一辆无牌照农用车经过,执法民警示意车辆停车接受检查时,驾驶员杨超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向宿州市方向继续行驶,民警驾车尾随至任桥镇小地下道处将车拦停,上前检查时,农用车乘车人员杨立从座位下面拿出一把斧头,向民警尚某挥去,尚某急忙躲避,杨超趁机开车逃跑。车开动后,同乘人员龙春风向民警尚某挥动斧头,并对执勤民警语言威胁。杨超又驾车向北行驶,行至任桥大地下道南口处被固镇县公安局任桥派出所民警堵截后,被告人杨立、龙春风拒不打开车门,手持斧头与民警对峙,后在公安机关向其车内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后,二人才被制服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龙春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春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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