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刑满释放从监狱出来,两位浪子又欲不劳而获重操“旧业”,再度身陷囹圄。2012年10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永安、袁吉林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四年。
审理查明,2012年1月底至2月期间,被告人袁永安、袁吉林等在吉州区多个小区入室盗窃,作案多达16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212868元。另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人袁永安因犯盗窃罪执行完毕刑满释放,2008年1月11日,被告人袁吉林因犯盗窃罪执行完毕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永安、袁吉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