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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崇刑初字第001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伟(别名赵聚缘,阿缘)。因吸毒,于2006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8]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中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建伟在本市朝阳区芍药居建设银行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段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赃证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劣迹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伟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在审理中认罪、悔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持电话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侯春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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