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123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红兴。系被害人杨丽之夫。?
原审被告人关小斌。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关小斌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红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欧红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7年7月15日16时许,在富源县南门桥东河路66号欧红兴租房处,因欧红兴家小孩丢草在关学文家水桶内,致欧红兴、关学文发生吵打。当晚21时许,关学文等人去欧红兴家质问,再次与欧红兴吵打,吵打中,欧红兴用菜刀将关学文及其妻祝米茶砍伤;关学文之弟关小斌见状,持钢管打欧红兴,将正在劝架的欧红兴之妻杨丽打伤,杨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关小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由关小斌赔偿欧红兴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欧红兴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增加民事赔偿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5日,因琐事欧红兴、关学文在富源县南门桥东河路66号租房处发生吵打,关学文之弟关小斌参与吵打,用钢管将劝架的欧红兴之妻杨丽打伤致死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提取笔录,鉴定结论证实,现场位于欧红兴家租房客厅,现场留有血迹,现场提取的血迹经鉴定是杨丽的血。尸检笔录及报告证实,杨丽为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证人欧瑞莲证实,因其将草丢入关学文家桶内致关学文与其父发生吵打。证人关某某、祝某某证实在吵打中,目击关小斌持钢管打欧红兴时,将劝架的杨丽头部打伤。关小斌供述了用钢管打欧红兴时,将杨丽打伤的犯罪过程,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小斌无视国家法律,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关小斌的犯罪行为给欧红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根据其实际赔偿能力所作民事赔偿适当,欧红兴要求增加民事赔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玉斌
审 判 员 林 江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二??八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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