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强拆须申请法院执行
建筑物因违法必须拆除,并不意味着房东将失去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他有权把建筑材料拆下来自用或卖给别人。但是用大铲车捣毁,或者像深圳前几年‘拆违’那样火烧,使得一切可拆下的建材和室内来不及搬走的物品都毁于一旦。这些损失,如果政府强拆遵循正当程序,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近10年来,强制拆迁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舆论所关注的几乎都是旧城改造和农地征收导致的拆迁,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许多人看来,无论一个人的权利在“拆违”中受到了怎样的损害,都是罪有应得——谁叫你造“违建”、住“违建”呢?似乎只要是“违建”,政府拆除它就可以不讲程序,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至于判定“违建”的法律本身是否合理,拆除某一具体的“违建”是否必要,就少有人讨论了。
下面就是野蛮“拆违”的一个例证:12月2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委会北侧的十几间平房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这些平房里住着140余名农民工,以五六十岁的人居多。由于没有事先通知,许多人连锅碗瓢勺和外套、被子都没抢救出来。经过上访,镇政府把这些农民工安排在一间仓库里打地铺,还救济了32床新被褥。但北京寒冷,仓库里又不能生火,吃馒头、咸菜睡地铺的生活,已经使20多人病倒了。这些病倒的年迈农民工白天还得上工地干活,因为活不干完就拿不到钱回家过年(《京华时报》2010年12月24日报道)。关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本身并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但是这一规定普遍未得到严格执行,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以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权。同时实施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合法建筑都允许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强制“拆违”又怎么可能都经过法院呢?但是毫无疑问,2008年1月1日以前行政机关强制“拆违”是非法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不但没有纠正有法不依的局面,反而取消了强拆违建须申请法院执行的规定。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法第六十五条甚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正是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违”的纵容和退让,助长了行政机关在“拆违”上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有权强制拆除违建,甚至乡、镇政府都可以强制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每次强制拆除行为都是合法的。一栋建筑物确实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有权拆除违章建筑,而且拆除是必要的,具备这三个条件还不足以证明强拆行为是合法的,还必须程序合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过于简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在起草中,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还是应当遵守的。这些程序包括告知利害关系人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其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给与履行义务的期限等等。而海淀区温泉镇的这次强制拆除,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规定的最基本的告知义务和“限期改正”义务都没有履行。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政府遵循了上述正当程序,住户限期拒不搬走怎么办?能不能不管里面有没有人、有没有财物就用铲车铲?那样岂不是草菅人命、暴殄天物吗?显然必须先将人带出来,将东西搬出来。这样就遭遇了住宅不受非法入侵的宪法权利、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受保护的权利。
作为个人生命、尊严、健康、财产和私生活的最后堡垒,作为自然人几乎一切权利的“皮肤”,住宅不受侵犯的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因此强拆之前必须先依法取得搜查证和拘传证,先将被拆房屋里的人带到安全的地方,将财物搬出来。比照民法上履行交付财产义务权利人拒绝受领时应当提存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机构也应当将“违建”中搬出的财物交托仓储机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后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就像这次温泉镇“拆违”所遇到的,以“违建”为住宅的租户可能不是拒绝搬迁,而是无法搬迁。作为社会的底层,他们根本无力租商品房,附近也没有他们住得起的廉价出租房,住到更偏远的地方他们没交通工具,回故乡又要承受违反劳动合同失去工资的损失,让他们睡桥洞吗?那样他们的一切权利都将失去“住宅”这层权利皮肤的保护,在天寒地冻的北京睡桥洞又能存活几天?房屋不是生活必需品,但临时廉租房是。无论是从强制执行保留生活必需品的角度看,还是从住宅不受侵犯的角度,这种情况下政府都应该提供临时廉租房。
由于强制拆除住宅的程序复杂,可能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极端重要,非法强拆的后果极其严重,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住宅的强制拆除必须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