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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革贷款诈骗案一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罗文革贷款诈骗案一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贷款诈骗被告人:罗文革,男,32岁,个体业主。2001年12月29曰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年8月12日,被告人罗文革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为其贷款担保之机,将保证合同书与核保书中的担保数额1万元伪造为31万元后,从中国工商银行嫩江支行骗得贷款20万元。2000年7月13日还贷1.3万元,其余所骗贷款被挥霍。据此,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文革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文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认定性质辩称:在填写"叁拾"万元前和担保人联系过,不是私自填写,且能积极还贷,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1)认定骗贷数额应为19万元;(2)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核保是造成贷款被骗的主要原因,工商银行在贷款上有严重过错;(3)罗文革虽然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骗得贷款,但有积极还款的主观愿望;(4)担保人知道被骗后,在银行的催款单上盖章,表明部队农场对20万元的担保认可,故骗保行为已变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被告人罗文革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文革于1998年2月2日,向嫩江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成立属个体性质的嫩江县兴达农副产品经销处,该经销处属个体性质。1998年8月,被告人罗文革欲贷款,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场长李平武,让李为兴达农副产品经销处贷款提供担保。李平武在被告人罗文革已填写的贷款"壹万元"的保证合同和借款保证核保书上签名并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的公章,后被告人罗文革在保证合同和借款保证核保书中的担保数额"壹万元整"前,私自填写上"叁拾"二字,使贷款保证金额为"叁拾壹万元整",被告人罗文革于1998年8月12曰以嫩江县兴达农副产品经销处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嫩江支行贷出款额20万元,骗得贷款19万元。被告人罗文革于2000年7月13曰前,共偿还贷款本息2.7万余元,其余贷款被挥霍。造成经济损失达22万余元。(二)认定犯罪证据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文革对在保证合同和借款保证核保书中填写"叁拾"二字的事实供认不讳,只在讯问及庭审中均称事先与李平武电话沟通过。对于赃款去向被告人罗文革多次供述不一致,或供借他人、或供开饭店赔钱、或供用于招待费挥霍,做买卖赔了1到2万元,还银行贷款1.3万元。证人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场长李平武证言证实:罗文革多次找其担保,后为罗担保1万元,工商银行找空军农场还款时李平武找罗文革,罗承认自己后添"春拾"并写一份证明材料的事实。罗文革自己后添"叁拾"的事他不知道,罗也没给他打过电话。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场长李生平证言证实:工商银行找空军农场还款时他才知道担保的事,并问李平武,李平武说只给罗文革担保1万元,后来李平武找到罗文革,罗承认自己后添"春拾"并写一份证明材料,当时他在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5711部队农场副场长边玉斌证言证实:李平武问罗文革,罗承认自己后添"春拾"的事实,并写一份证明材料,当时他在场。嫩江县工商银行信贷股信贷员刘振东证言证实:李平武问罗文革,罗承认自己后添"春拾"的事实,并写一份证明材料,当时他在场。书证罗文革在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出具的证明材料:空装为我担保贷款额度人民币1万元,由于我在申贷过程中为了多增加贷款额度,通过银行部门申请20万元信贷指标,在担保书中增加了信保额,在增加信贷过程中没有与担保单位取得沟通……保证合同证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嫩江农场保证借款贷款本金为"春拾壹万元整"。借款保证核保书证实:核准担保额度为"春拾壹万元整"。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嫩江县兴达农副产品经销处向中国工商银行嫩江支行借款20万元整;期限1年。鉴定结论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文字检验鉴定书证实:保证合同和借款保证核保书中的"春拾"二字,系被告人罗文革书写的事实。四、判案理由嫩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文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担保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五、定案结论嫩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革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555兀。六、法理解说嫩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罪与非罪,关键是要确定被告人罗文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贷款诈骗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规定的罪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目的,法律对此罪的规定也表明该罪属于目的犯的范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确定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行为人贷款时是否利用了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客观方面的五种情形;行为人的资信情况;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行为人使用贷款的方向;行为人是否故意逃避债务等。另外,对于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在此应明确,如果行为人贷款时虽然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申请贷款,但行为人主观上对将来是否还款持观望态度,对这种心理态度不确定的,也不能认定为是具有贷款诈骗罪的故意。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首先,被告人罗文革使用了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虽然被告人罗文革辩称其在填写"叁拾"万元前和担保人联系过,但证人李平武、李生平、边玉斌、刘振东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罗文革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不真实的。其次,被告人罗文革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从被告人罗文革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其贷款多用于与嫩江县兴达衣副产品经销处无关的用途,如开饭店、借给他人、吃喝招待挥霍所用。再次,被告人罗文革没有积极主动还款的意图。从案件具体事实中可以看到,虽然贷款到期,但被告人罗文革从未主动筹款还贷,而是在银行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还款1.3万元。综合本案中贷款的取得、贷款的使用、不能归还贷款的原因以及罗文革对偿还贷款的主观态度等事实来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罗文革采用虚假担保申请贷款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非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到期后毫无还款意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嫩江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罗文革进行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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