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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联系购仿制枪 非法持枪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贾林管制六个月。

  2012年4月左右,被告人贾林为了满足打猎的爱好,通过网上联系购买了一支仿制的小口径步枪。2012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贾林驾驶汽车经过广西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时,被扶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车上查获该支仿制的小口径步枪。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林所持有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禁止持有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林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仿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林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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