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刑事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取保候审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刑事鉴定
刑事法规
刑事审判
刑事文书
罪罚轻重
管辖知识
刑辩指南
刑事案例
刑罚分类
文章详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2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一篇: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下一篇:
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不道”罪源流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
3.刑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