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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罪源流考

发布时间:2018年7月9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引言

  《唐律疏议》在《名例》篇“十恶”条中将“不道”规定为:“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此“不道”罪源远流长,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自北齐律始,“不道”罪成为“重罪十条”之一。尔后,经隋朝《开皇律》,接着在《唐律疏议》,“不道”罪纳入“十恶”罪。自此,“不道”罪的形态基本完成。随着《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地位的确立,逮至清末止的一千多年来,“不道”罪的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可以说,“不道”罪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根深蒂固,成为了中国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道”罪的定型有着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隋唐之后,“不道”罪进入成熟期,之前的时期可称之为发展期。它是一个古老的罪名,但鉴于唐代以前的律文佚失,我们无缘清晰窥见其发展脉络。因此,我们不得不通过对一些律条佚文和史料中的片光吉羽进行分析和重组,以求得到较为完整的面貌。并且,我们需要采取定点分析法,在发展期之中取一定点样本,与成熟期的内容相比较。我们将此定点放在汉代,因为汉代记载“不道”罪的史料较多,而且学者对此研究成果斐然,足资借鉴。

  一、“不道”罪从汉代至唐代的发展

  关于汉代“不道”罪的情况,《汉书·陈汤传》记载廷尉增寿的话,“不道无正法,以所犯剧易为罪,臣下丞用失其中,故移狱廷尉,无比者先以闻,所以正刑罚重人命也。”又见《史记》《酷吏列传·杜周传》上说:“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者,大抵尽抵以不道。”而关于“不道”的释义,《晋书·刑法志》所引张斐《律表》的解释“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应该也同样适用于汉代“不道”罪的概念。“逆节绝理”一般理解为违背伦常人道的行为,而伦常人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范围并不明确。推而言之,“不道”罪的内涵极其模糊,表现在外延上,律条不可能明确罗列各种犯罪行为。因此,从《汉书》和《史记》的记载来看,我们可以推测汉代法律对“不道”罪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道”犯罪。这一推测也可以从汉律的性质得到引证。据章太炎先生考证,“汉律非专刑书,盖与《周官》《礼经》相邻,自唐朝开始律才专为刑书”。也就是说,汉律内容繁杂,并非专门的律典{1}。那么,对“不道”罪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制定详细的内容,是极其可能的。“无正法”就是指律中未写明不法行为以及应处的刑罚。正因如此,“不道”罪的判定先要依靠“比”即案例,无“比”则要依靠天子决断。《汉书·刑法志》载:“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字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2}即是说,遇到疑难案件不能决断的,应逐级向上汇报请示。最高一级是由廷尉附上“比律令”(参照的案例或类推适用的律令),奏请天子定夺。当然,实际做法有悖于规定的,正如章太炎先生所说,“后之廷尉,利其轻重异比,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1}因此,程序上的约束并不能减少统治者的随意专断。这正好说明了上述“不道”罪的定案程序。这种自由裁量的做法,必然带来“不道”罪适用范围极广的后果。

  基于这样的思路,沈家本首先注意到与“不道”相关的一系列律文及案例,经过分项稽考后,他认为,汉代的“不道”并非固定的概念{3}。程树德通过搜集史料,得出了同样的结论{4}。

  日本学者大庭修对汉代“不道”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居功甚伟,使大家对汉代“不道”罪有了清晰而完整的认识。其一,他对沈家本的意见提出异议,认为汉代“不道”罪并非毫无“定则”可寻的,上引廷尉增寿的话,证明了在应用“不道”罪时应该采取慎重的态度,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其二,他认为构成“不道”罪的原则是违背人伦之道。通过对史料中“不道”行为的剖析,他把违背人伦之道的“不道”罪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因为臣子之道是人伦之道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凡背弃为臣之道,祸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当时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这里的“不道”是范围较宽的犯罪概念,其中又以“大逆”为首来统领诸多小概念:“欺骗天子的行为(诬罔);袒护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罔上);政治主张缺乏一贯的原则,使天子与朝议困惑的行为(迷国);对天子及当前政治公然进行非难的行为(诽谤);以非法手段收受大量金钱或浪费以及侵吞公款的行为(狡猾);蛊惑民心,以及因失误导致动乱的行为(惑众);损害皇恩的行为(亏恩);给天子、王室或国家带来严重危害的渎职行为(奉使无状)。”第二类,违背人伦之道的残虐行为可以看作是构成了“不道”罪。其中有“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和“造畜蛊毒厌魅”等残虐行为的犯罪。其三,大庭修进一步指出,汉代“不道”罪伴随着法律概念的发达而分化,并与唐律“十恶”发生联系。在第一类危害君主和国家的“大逆不道”行为中,已包括了唐律“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在第二类“不道”行为中,演化为唐律中的“不道”。所谓“十恶”,除了这四者以外,还有“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而在汉代另有“大不敬”和“不敬”之罪,其实质有一定的区别,但与唐律的“大不敬”仍有联系。因此,在汉代“不道”罪的规定中未见确证的,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等五种。这五种行为之共同性,均表现为违背家族伦理或师徒之道这样的个人道德,而与天子、国家无关。在汉代,如果一般把反人伦的行为称之为“不道”,那么,这些行为当然也构成“不道”罪。或许由于受到材料的限制,没有发现这样的资料,或许汉代“不道”罪尚未涵盖违背家族伦理的行为,因此,汉代的“不道”罪与“不孝”罪并无什么关系,“不孝”罪的罪名实际上是在魏晋以后出现的{5}。实际上,大庭修认为“不孝”罪名出现于魏晋以后的观点,确是无稽之谈。《孝经·五刑章》记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6}章太炎认为《孝经》所言乃夏法,如此“不孝”罪早在夏朝即出现。商朝也有“刑三百,而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秦汉法律均有“不孝”罪{7}。然而,这里要探究的是,“不孝”罪是否被归入汉律“不道”罪。

  我国学者崔永东在大庭修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考证了汉代的“不道”罪已经包含了“不孝”罪名。首先,他指出“不孝”罪是一个颇为古老的罪名,至少在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律中就已出现了,这已经被七十年代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所证实,而绝非如大庭修所说“不孝”罪“乃出现于魏晋以后的律中”。因汉承秦制,故汉律应该同样也规定了“不孝”罪,这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奏谳书》中已得到了证明。其次,“不孝”罪在汉代也被归类于“不道”罪的范畴。据《汉书·章帝纪》载:“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欲以杀嘉,大逆无道。”恢说因对其父不孝而被视为“大逆无道”。据《通典》卷一六六记载:汉景帝时,“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在汉代,子杀父母属于严重的违犯家族伦理的行为(不孝),故《汉律》以“大逆”罪论处。而“大逆”同样属于“不道”罪。汉代统治者很重视孝道,宣帝曾诏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故对犯“不孝”罪者严厉惩处。这在近年公布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得到了证明。从《王杖诏书令册》简文中看出,高年老人被皇帝授予王杖,如果乡吏殴辱王杖主,会被认为“不敬重父母所致也”,以“不道”罪论处,所谓“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和“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这反映了汉代统治者严惩伦常犯罪的决心。也就是说,汉代“不道”罪已包含了违犯家族伦理的行为。可以说,针对大庭修关于“不孝”罪未人汉律的观点,崔永东的结论大大扩展了“不道”罪的范畴{8}。
  关于汉代“不道”罪与唐律“十恶”的关系,也有后续研究认为,除了上述“十恶”六种罪名外,其余“恶逆”、“内乱”、“不睦”和“不义”等四项,汉代大概也有相同或类似的罪名。恶逆,如“杀母”,虽然在汉律中被定为“大逆”,但实属于后来的恶逆;内乱,“子定国与父康王姬奸……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之”{9};不睦,“梧齐侯戎奴坐使人杀季父,弃市”{10}。然而如大庭修先生所言,这四项罪名是否包括在“不道”与“大逆不道”罪之中,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证据。但从法理上讲,“不道”罪既然是指“逆节绝理”的恶行,而这四项罪名恰恰都是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犯罪行为,自然应归入“不道”一类。从处罚内乱等罪的司法措施来看,内乱等行为是被归入“不道”之列的,如《汉书·王子侯表下》载:“成陵侯德……坐弟与后母乱,共杀兄,德知不举,不道。”由此可知,成陵侯德的家中有内乱之丑行,德知而不报,就被定为“不道”,那么内乱行为本身也肯定在“不道”之列{11}。

  我国另一位学者陈乃华认为,“不道”罪存在一个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变化过程。首先,他指出“不道”罪源于《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不迪”即“不道”,有“不有功于民”、“作乱百姓之意”。秦代著名的嫪*、吕不韦作乱,被称为“不道”。由此可见,“不道”罪起初特指谋反。这种谋反的“不道”罪被处以“夷三族”的刑罚。其次,随着皇权的逐渐强化,“不道”罪又向非谋反领域延伸。时至汉代,这一罪名的内涵急剧膨胀,从史料来分析,“不道”罪包括了谋反、巫蛊、祝诅主上、首匿反者、诽谤、妖言、奉使无状、上僭、诬罔主上、漏泄省中语、迷国不道、欧辱鸠杖主、赃百万以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十四种犯罪行为。从刑罚变化方面说,谋反的“不道”罪(以“大逆不道”为主)仍被判处“夷三族”刑,但作为非谋反的“不道”罪,则不处以夷三族刑,罪止于同产之家,即“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西汉中后期,家属弃市也为迁徙刑代替。这是“不道”罪由简到繁的过程。最后,无论从罪名分类还是刑罚等级的区分来看讲,由于汉代“不道”罪包含的内容如此之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就需要对“不道”这一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对其内容加以厘清。直至曹魏制定《新律》时,才将“谋反大逆”罪与非谋反的“大逆不道”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别,并规定“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而将其他罪名从“不道”罪中清除出去。这是“不道”罪再由繁到简的过程{12}。

  陈乃华从刑罚适用变化来区分谋反的“不道”罪和非谋反的“不道”罪,无疑拓宽了研究的视域。基于这种刑罚的变化,有学者认为“大逆不道”与“不道”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中“大逆不道”是国事犯的专称,国事犯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中“逆节绝理”的重罪属于“不道”,换言之,“不道”是重大常事犯的专称{11}。这种观点颇有商榷之处。因为,在汉代史书中,像“大逆不道”这样表述的句型比比皆是,如逆乱无道、逆节伤化不道、暴虐不道、误朝不道、诬上不道、罔上不道、迷国罔上不道、诬罔不道、狡猾不道、惑众不道、大不敬不道等众多名目。难道我们说他们都不属于“不道”罪?其次,“不道”罪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某种类型犯罪的概称。像“大逆不道”,也可以句读为“大逆,不道”,即是说大逆罪,属于“不道”类型犯。再如,“迷国罔上不道”句读为“迷国罔上,不道”,“大不敬不道”句读为“大不敬,不道”,说明像迷国罔上、大不敬等行为,属于“不道”之列。这样的句读,使我们更容易理解“不道”罪的范畴。再者,从《唐律疏议》中明确可见,“不道”在“名例”篇,即在法律总则部分,而“不道”罪下属内容“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则分别成为“杀一家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憎恶造厌魅”独立的罪名,分布于“贼盗”条目下。了解“不道”罪乃类型犯罪后,则可以指出上述两位学者的错误。实际上,在陈乃华的论文中,也存在混淆“大逆不道”和“不道”两者概念之嫌,他认为两者乃独立罪名,殊不知“大逆”仅是“不道”类罪下一个罪名而已。

  不过,陈乃华认为,从三国曹魏律规定起,其他罪名已从“不道”罪中清除出去,却是实情。虽然他认为是从“大逆不道”分离出谋反罪{13}。为“不道”罪的一个子项目,“大逆不道”罪的范围确实缩少了,但“不道”罪中尚有诸多其他的子项目,如“不孝”等等,在其时是否一下子也从“不道”罪分离出来呢?尚未有证据证实。但也可以看出,像谋反这样的侵犯皇权的犯罪已开始从“不道”罪分化,降至隋唐,本属于“不道”罪的内容独立成为“十恶”罪,“不道”罪仅包括“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并且“不道”罪的性质,由《晋书·刑法志》所说的“逆节绝理,谓之不道”转变成为《唐律疏议》记载的“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此时,“不道已不再是政治犯罪。”{14}

  从上述分析可见,学者们已证实汉代“不道”罪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唐律“十恶”罪名。也就是说,《唐律》中的“不道”罪继承了《汉律》中“不道”罪的部分内容。因此,如果以汉代为定点,那么从发展期的汉代至成熟期的隋唐代,“不道”罪的内容变化是沿着由繁到简的路线发展的。

  二、“不道”罪在汉代之前的源流

  那么,汉代以前“不道”罪又是如何发展的呢?是否一如陈乃华所说“从谋反向非谋反领域延伸”,是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

  在汉代以前,最早记载“不道”的,要数《尚书·盘庚》所谓:“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不迪乃不道之源。其次,1998年5月文物出版社的《郭店楚墓竹简》中《成之闻之》篇记曰:“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是故小人乱天常以逆大道。”有人认为,这应该是“不道”罪的雏形{8}。最后,《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不韦者籍其门。”因此,“不道”作为律令中的罪名,这或许是史籍所载的首桩案例{15}。

  总之,从现有史料来看,汉代以前关于“不道”罪的记录寥寥可数,使我们不能一窥其全貌。那么,我们怎样探究“不道”罪的渊源?有学者指出,“不道”与“无道”是中国古代两个常见的概念,尤其具体表现在政治范畴中。如《论语》多次提到“天下无道”、“邦无道”等语,揆诸孔子之意,“道”是天下的合理秩序,其中一个重要层面即是其理想中的封建秩序{15}。这里的“道”与“不道”罪的“道”所指涉的对象是否不同?这给我们带来启迪。如果我们意图了解“不道”罪的渊源,那就必须先从本源上了解“道”的含义,特别是表现在政治秩序中的“道”。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道,所行道也。从辶、首。一达谓之道。”可见,“道”本指人行之路。然而“道”的产生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有莫大的关系,而天人合一源于远古巫师的通神灵,接祖先{16}。在原始社会,有过一段“民神杂糅”的时期,巫觋通过巫术与天感应,这些巫术被总称为“道”,乃指通天的技术和方法。随着进人巫君合一阶段,颛顼命重、黎分别司天、司地,绝天地通{17}。这意味着巫君开始垄断巫术,通天事宜只能由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来控制{18}。一来由于人力渺小,人间事物多有不可解者;二来由于巫君权威需要寻找终极的依据,遂把人间一切现象的发生归根于天,“天道”观念由此而生。当然“天道”也不是遽然而生的,经历漫长的观念转变,在殷商表现为“帝道”,到了周代正式称为“天道”。而所谓“天道”乃是指天体运体的规则。在此“道”被引申为法则、秩序和规律,与“天道”相对应的则是“人道”,乃指人的法则和人间秩序。天人合一的观念认为,“天道”与“人道”存在互相对应的关系,人的行为影响天的变化,相反,天的变化又彰示着人间秩序的变迁。但是,“天道”和“人道”并非直接相贯通的,必须经过人间的代理—巫觋;在巫君合一阶段,君王成为这一中介角色,由此而形成了“王道”{19}。“天道”、“王道”和“人道”,一“道”而贯之,三者合一就是“中道”,或称“正道”。经过此番转变,王权从政治上取得了合法性和权威性,从宗教上垄断巫术,从思想上形成统一的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具有强烈“宗教取向”的“道”开始向形而上和形而下两极分化。首先,“道”的形而上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巫的理性化”{20}巫的理性化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第一个途径是由巫到史,起初巫师的主要职能是通天降神,但通过筮卜等复杂的数字演算,推测和记载历史,其职业开始分化为巫、祝、卜、史。从巫到史,体现了职业演进的理性化;第二个途径是由“巫术礼仪”产生了德和礼。巫术礼仪的操作需要巫师具有一种神奇品质,即是“德”,这种“德”逐渐转化成君王行为、品格的含义,最终变为个体内在的道德规范,并且成为一整套社会秩序、习惯。而“德”的外在方面便演化为“礼”。“礼”有三变:首先“礼”源于巫术祭祀活动的仪式,此为一变;二变为习惯风俗所承认的规矩;三变为合于义理可以做为行为模范的规矩{21}。要之,“‘礼’由巫术礼仪,演化至天地人间的‘不可易’的秩序、规范(‘理’)”,这一人文化的进程,也就大体完成{22}。其次,“道”的形而下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巫术的世俗化。巫术仪式本属于道术之一种,是后来形成各种方术、技艺的源泉,其后逐渐流入民间,为普罗大众所崇拜,后世更与道教合流,成为各种民间大小宗教和迷信。如果要用大传统和小传统来表达“道”的这种分化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道”的形而上成为大传统,代表着“精英和经典思想”;而“道”的形而下成为小传统,代表着“一般知识和技术”。

  “礼”成为“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这也可以从字源意义中得到互证。把“道”与“礼”连结起来的纽带正是“理”。

  “道,理也。”(《庄子·缮性》)

  “道,理之者也。”(《韩非子·解老》)

  “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管子·心术上》)

  “礼也者,理之不可易也。”(《礼记·乐记》)

  “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礼记·仲尼燕居》)

  “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宋史·刑法志》)

  由此可见,道=理=礼,三者同义。理,本义是玉的纹理,来源于田的阡陌,引申为一切物器乃至关系的纹理,或者使之成纹理的治理。社会关系的纹理或理路,即为礼{19}。因此,礼被视为合理的行为、习惯{23},正是理的引申之义。

  也正是此“理”,不仅构成了“不道”罪的实质内容,而且获得了道德意蕴。关于“不道”罪,张斐注释“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其中的节、理正是礼与乐,而礼乐制度也就是“礼”的具体化。因此,“不道”罪与“礼”不无关系{24}。“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亲亲、尊尊关系被推为人和社会的根本,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制度方面,中国很早形成了以家族为中心向外扩展成为国家的同构形态;在社会和政治方面,形成了以父子、夫妻、君臣为中心的等差秩序。所谓“逆节绝理”,是指违背“义”和“礼”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要被视为“不道”。具体言之,从大的方面看,谋反、谋叛、大逆等是侵犯皇权的行为,从小的方面看,不孝、内乱等是侵犯家族伦理的行为;因为它们都触犯了“亲亲、尊尊”的原则,均属违背“义”和“礼”之范畴,亦同样归于“不道”罪管辖。《郭店楚墓竹简》书中《成之闻之》称“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是故小人乱天常以逆大道”,也正是有力地辅证此观点。

  由此可见,汉代之前的“不道”罪,其内容因随“义”的精神和“礼”的范围来把握。在公私生活的各个领域,只要是违背“亲亲、尊尊”原则的行为,均有可能被纳入“不道”罪之列。正因如此,陈乃华认为汉代之前“不道”罪是“从谋反向非谋反领域延伸”以及“由简到繁”的过程的观点值得怀疑,因为“不道”罪从起源时就涵盖了谋反和非谋反的整个领域,由简到繁的说法也就不成立了。

  以汉代为定点,向前后两边推展来考察“不道”罪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道”罪整个发展期中,其模式一直表现为:从模糊的整体向清晰的局部过渡。从“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到“安忍残贼,违背正道”,对“不道”罪释义的这一变化,正是从整体向局部演变的最佳诠释。

  三、“不道”与“左道”之辨析

  此外,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发展期与成熟期的“不道”罪之间的关系,需要澄清“左道”与“不道”两个概念的异同。“左道”与“不道”在词义上具有相近的意思,两者在发生学上是否有先后顺序,现在无法确证。但就两者与“道”密切相关而言,似乎同时发源的可能性较大。“左道”乃指俗禁和巫蛊。“左道”的“道”多指技术和方法之意,即是说,偏重于“道”的形而下方面。具体表现为巫术的道术,本为统治阶层垄断或认可,只能在其规定范围内使用,才被视为合法。如果一旦逾越该规定范围使用巫术,会被认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非法行为就被称为“左道”。与此同时,“不道”的“道”,不仅包括了“道”的形而下方面,而且包括了“道”的形而上方面。也就是说,违法使用巫术的“左道”属于“不道”,其他违反“礼”之道德的行为也属于“不道”之列。这一时期主要限于汉代以前(包括汉代),“左道”与“不道”的关系,体现为“左道”隶属于“不道”的范畴之内(见图1),亦即逻辑上的种属关系。第二阶段,从三国至隋唐时期,随着“不道”罪的内容逐渐分化和独立,“左道”的部分内容也跟随着独立出去,不再归类于“不道”罪。比如“袄言袄书”属于使用“左道”方法的犯罪,开始时归类于“不道”罪,但随着侵犯皇权的谋反、谋叛和大逆等罪从“不道”中分离,“袄言袄书”也被纳入其他侵犯皇权的犯罪类型,不再隶属“不道”。因此,这一时期,“左道”与“不道”的关系,体现为交叉关系,“左道”只有部分内容隶属于“不道”的范畴(见图2)。最后阶段是“不道”罪的成熟期,“不道”罪最终确立为使用“左道”方法伤害人身安全的犯罪{25}。其中,“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和“支解人”属于俗禁的范畴;“造畜蛊毒”和“憎恶造厌魅”属于巫蛊之列。此时“不道”罪的内容大大缩少了,相反,“左道”虽然不是具体的罪名,但其指称的范围仍很广泛,在律例中许多使用妖术的犯罪手段,都被纳入“左道”。这一时期,“左道”与“不道”的关系,体现为“不道”隶属于“左道”的范畴(见图3),从而与第一阶段形成了相反的逻辑关系。
  小结

  综上所述,“不道”罪的产生与政治领域中“道”的概念有密切的关系。“道”起源于中国远古的巫现时代,起源于天人合一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开始向形而上和形而下两极分化。首先,“道”的形而上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巫的理性化”,从而由“巫术礼仪”产生了德和礼。其次,“道”的形而下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巫术的世俗化。巫术仪式演变成各种方术、技艺,其后逐渐流入民间,为普罗大众所祟拜,后世更与道教合流,成为各种民间大小宗教和迷信。在初期阶段,不管违反形而上的“道”,还是形而下的“道”,均被视为“不道”。其中违反形而下的“道”之行为,被称为“左道”。由此观之,“不道”罪涵盖着广泛的内容,只要违背亲亲、尊尊原则的行为,即可归入此类。汉律的“不道”罪基本上包括了唐律“十恶”的内容,就是明证。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亟需细化和调整,加上律的立法技术的完善,与之相适应,“不道”罪逐渐分化,侵犯国家皇权和家族的各项重罪从其中独立出来。时至隋唐时期,“不道”罪基本定型,其内容也限制在使用巫术手段侵害人身安全犯罪的范围。因此可见,“不道”罪的发展是由整体到局部的历程。【注释】夷三族刑颇有争议,尚未有定论。主要观点认为三族指父族、母族和妻族,也有观点认为是父母妻子同产。陈乃华主张三族刑是坐及同祖的亲属集团,族刑则仅坐及父母妻子同产。参见张建国:《夷三族解析》,编入《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59页。
此用语借用本杰明·史华兹的说法,其主要说明中国思想的宗教性。见其《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这里所指的形而上和形而下,只是从道德意蕴和方法、技术两层面所作的粗略分类。其实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德]格奥尔格·西美尔在《宗教社会学》中说;“甚至连最纯粹、最明确的宗教现象也从未拒绝过检查它们身上所杂揉的形而上学和鬼怪迷信因素。”两者兼具形而上和形而下之内容。
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 -130页;又见李泽厚:《说巫史传统》,载氏著《己卯五说》,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精英和经典思想”和“一般知识和技术”是葛兆光的用语。【参考文献】{1}章太炎,刘梦溪.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222 -223,220. {2}汉书刑法志注释[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53 -54.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拾遗[m].北京:中华书局,1985.1415-1424. {4}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94-95. {5}[日]大庭修.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14-118. {6}论语·孟子·孝经·尔雅[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7}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32. {8}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j].法学研究,1999,(2):131-139. {9}汉书·燕王刘泽传[m]. {10}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m]. {11}魏道明.汉代的不道罪与大逆不道罪[j].青海社会科学,2003,(2):112-114. {12}陈乃华.秦汉“不道”罪考述[j].中国史研究,1991,(1):99-103. {13}晋书·刑法志[m]. {1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40. {15}王健文.西汉律令与国家正当性—以汉律中的“不道”为中心[j].新史学,1992,3(3). {16}李泽厚.说自然人化[a].己卯五说[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130 {17}国语·楚语[m]. {18}柳存仁.道教史探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0. {19}庞朴.当代学者自选文库·庞朴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295 -311,316. {20}[德」马克斯·韦伯.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店,2003.157-162. {21}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a].胡适文集·6[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51. {22}李泽厚.说巫史传统[a].己卯五说[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57. {2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85. {24} yongping liu. origins of chinese law: pe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its early development.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330. {25}梁文生.不道罪的特质[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6,(27):2. 出处:《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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