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盗贼先后三次盗窃停靠在路边的面包车,共盗得匕首、改锥、扳手、加油卡等物品及8元现金。虽然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但盗窃次数已达三次,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盗窃罪被滨城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2年8月23日凌晨,无业人员王某在滨州汽车总站附近闲走,发现路边停有一辆面包车,他用手试了下车门,发现车门没有上锁,而且四周无人,便进去准备偷些东西,但车内并没有什么值钱之物,仅偷走一把匕首。
随后,王某继续在附近转,又发现了一辆面包车后,就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撬开车窗玻璃,从窗户爬了进去,盗得一张加油卡(内有余额23元),并从车里一个工具箱内拿了两把小扳手和一把改锥。
25日凌晨2点,王某故伎重演,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一辆面包车车窗玻璃行窃。不过王某翻遍车内只发现了8元现金,于是便装起这8元钱下了车。这时,恰好被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在民警的查问下,王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王某盗窃案公诉方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的,即使盗窃数额并未达到相应标准,亦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