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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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宁夏回

文  号:宁检(会)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8-4

执行日期:2000-8-4
各地、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密局会签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四日



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和各级公安、国土、国税、地税、环保、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保密等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增强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保障社会主义现化建设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应于十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审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相互移送涉案材料,实行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移送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处理意见。《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送和受理移送机关名称;

2、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等);

3、案件移送理由;

4、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移送的涉嫌渎职犯罪案件材料,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有关单位,并退还有关案卷材料。有关单位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十日以内向有关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单位。有关单位对不立案决定经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十日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

对不立案案件的复核,由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五、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侦查中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经查认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向有关单位通报,并请求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侦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六、检察机关对经过初查或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予立案或在立案后不起诉或撤案的案件,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将不起诉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认为对涉案人员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渎职案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相应主管单位处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单位处理,移送情况应向发案单位通报。有关主管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七、检察机关查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必要时应当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相关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八、检察机关在查办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对于因推诿、扯皮、阻碍、干扰影响查处工作,包庇或放纵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现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或检察建议后,应认真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

九、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发展规律及趋势,研究监督、预防、打击的对策。针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有重点地进行预防,有效遏制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联系工作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察或纪检监察部门承担。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掌握的本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情况,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除定期联席外,还应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功能、协调和解决。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负责召集。

十一、检察机关与联合制定本暂行规定之外的其他部门在查办渎职案件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案件的移送,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宁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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