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口头达成退伙协议,由张某支付投资款给凌某,凌某退出合伙承包,可张某却一直不支付投资款,反而独自与第三人李某签订转包合同,该越权行为未追认导致该转包合同无效。今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合同纠纷,判决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
2003年张某与凌某共同出资合伙承包经营某林场。2006年,由于家人不支持,凌某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口头退伙协议,即由张某退给凌某投资款30000元,凌某退出合伙承包,但张某一直都没有退款给凌某。2011年,张某与李某协商一致并签订该林场的合作经营承包合同。凌某认为,其与张某虽达成口头协议,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退还投资款,故退伙协议至今也未生效,其对该林场还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未经同意将该林场转包给李某,事后也没有得到我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转包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凌某虽经协商口头达成退伙协议,但因被告张某未履行支付给原告凌某的投资款,退伙协议未生效,原告凌某至今对该林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张某虽然是该林场的承包人之一,但其与被告李某签订该林场合作经营承包合同时未经与享有共同承包权的原告凌某协商同意和授权委托,其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转包合同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并且事后也未得到原告凌某的追认,故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该林场合作经营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