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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幼童疑因家庭矛盾被扔路边 孩子母亲欲领回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安徽三幼童疑因家庭矛盾被扔路边

安徽六安三幼童疑因家庭矛盾被遗弃在六安市某小区路边,后暂时警方被安置在福利院。13日下午2时许,六安市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孩子母亲已于13日上午前往福利院领孩子,但因福利院工作人员外出扶贫未能办成手续。其母计划下午再次前往派出所。

三里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12日晚上9时许,孩子母亲曾前往福利院,但因孩子已经睡了,福利院未让孩子母亲探望。13日上午8时许,在三里桥派出所民警陪同孩子母亲前往福利院,但是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出去扶贫了,未能办成手续带回孩子。

该工作人员表示,孩子母亲13日下午还会再去福利院,领回孩子。

此前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三个孩子中最大的女孩9岁,还有一对年仅2岁的龙凤胎。警方拨打3个孩子父母的电话,其父母手机均关机,联系其舅舅、大伯、姥爷,无一人愿意出面收养,互相推诿。当最终打通孩子母亲的电话时,孩子母亲向民警描述,此前她带着三个孩子去父亲的亲友家吃喜蛋,将孩子交给孩子大伯后离开。之后,孩子大伯将他们带到孩子母亲亲友所在的小区并遗弃。她还解释遗弃孩子的原因是,孩子父亲不管孩子也不管自己,从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孩子母亲声称在合肥看病,并提供了孩子爷爷的住址。而当民警带着孩子找到爷爷家时,爷爷始终不愿开门。

12日凌晨,孩子被警方安置在当地的一家福利院。

遗弃罪的认定处罚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孩子父母虽有遗弃行为,但是后来又积极表示把孩子领回家,其行为尚不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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