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庄浪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的两村官王某和苏某被该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2月,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协助乡政府将本村村民陈某某和苏某某确定为低保救助对象,低保款办理在由王某持有的两存折中。王某先后从两存折中领取低保救助款、粮食直补资金等共计18231元予以侵吞。破案后王某主动上缴赃款18231元。
2010年7月,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苏某协助乡政府将本村村民苏某佐确定为低保救助对象,低保款办理在由苏某持有的苏某佐存折中。苏某分次从该存折中冒领低保救助款9425元予以侵吞。同年8月,苏某因五保户杨某长期外出,就私自办理了户名为杨某的存折,从该存折中领取杨某五保、低保金共计2540元予以侵吞。破案后苏某主动上缴赃款11965元。
庄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苏某作为村干部,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冒领低保救助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但二人归案后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