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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影响审判质效和行业发展的长期问题虽有所缓解,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意见从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4个方面,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和检验材料流转的全程记录和有效控制;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据介绍,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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