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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脱逃罪追诉时效谈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有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关于脱逃罪追诉时效的问题。案例如下:袁某于1976年11 月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年12月送监狱执行。袁某于 1979年3月在劳动时从监狱脱逃。2003年11月被抓回,2004年2 月当地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袁某3年有期徒刑。袁某脱逃在外24年八个月。脱离监狱外逃24年后,脱逃行为仍被追诉。故意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20年没有追诉的,不予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脱逃罪最高刑为5年,脱逃罪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严重程度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严重刑事犯罪20年后可以不予追诉,而袁某脱逃罪却在脱离监狱24年后被当地检察机关当然追诉,并被法院当然判刑,这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地检察机关之所以对袁某予以追诉,显然是认为袁谋脱逃犯罪持续了24年之久。普遍认为脱逃罪是呈继续状态的犯罪。表面看来,袁谋一直在逃,他的行为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由此推理,只要没有被抓到或没有自首,脱逃行为人就一直在犯罪状态之中,即犯罪行为没有终了。继而推论,无论脱逃人脱逃时间多长,哪怕40年、50年甚至因老迈行动不便,只要被抓到,都要追诉他的脱逃罪,这就是为什么最高刑为5年的脱逃罪比最高刑为死刑的严重恶性犯罪实际时效长的原因。这也是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或继续犯罪的必然结果。如何认识脱逃罪?是否应将脱逃罪看作继续状态的犯罪?我认为,不宜将脱逃罪作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理由如下:

一、脱逃罪不是连续、继续性行为。连续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完成一个犯罪后,又重复进行相同性质的一个或数个犯罪。脱逃行为人不可能自由地多次重复逃出特定场所,所以,该罪不是连续犯罪。继续犯罪是指行为人所进行的犯罪处在一个不间断的状态之中。公认的继续犯罪例子当数非法拘禁罪,此罪与脱逃罪有一个关键要素显著不同,那就是行为人对持续状态的主观故意。非法拘禁罪这种犯罪的持续状态,是故意使然的状态,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的情况下可以由行为人控制的可选择的状态。这一要素与犯罪的主观故意特征是一致的;对脱逃罪而言,逃离特定场所之后所在的场所是当然的非特定场所,行为人处在非特定场所是客观必然的,无法选择的。如果在特定场所之外的区域划分出行为人可以选择的合法区域,那么行为人只能因选择非法区域而具有犯罪故意。如果将脱逃罪行为人脱离特定场所看作是持续的主观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所能选择的终止行为除了自杀就只有回到原特定场所,后者,又和自首必然竞合。而其他任何继续犯罪,都可以通过恢复犯罪以前状况不必自首而达到终止犯罪的法律效果,忽略行为人对持续状态的主观故意因素,有失公正和公平的。从脱逃罪的定义犯罪和构成来看,周振想、李汝川主编的《刑法各论》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脱逃罪在客观上由三个要素构成;1、时间要素,即脱逃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和嫌疑犯、被告人被依法关押期间。2、空间要素,即脱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司法机关控制的关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押解途中;经司法机关批准的被关押人所在场所及其沿线等。3、逃走要素,即被关押者非法逃离监控场所。4、本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我认为,这里的时间要素所指的被依法关押期间,是指实际被关押期间,而不是应被关押期间,这里的空间要素所指的被司法机关控制的场所是明确限定了范围的场所,同时应理解为这些场所是被脱逃人当时在押这一特定时间限制了的空间。而逃走要素强调的是被关押者非法逃离监控场所,这里的逃离是逃脱和离开,它意指被逃离的地点是特定的空间范围,逃脱的时间是离开这特定场所的具体时刻,而不是一个持续的时间概念。因此,脱逃行为,在被关押人非法脱离了监管场所时行为已经完成,脱逃犯罪已经结束,应当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二、脱逃罪不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列的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条文从句形和语意来看,这是个合并状语省略副词的句形,句中前一个状语省略了副词“之后”,原句意思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且不论侦查之前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应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脱逃罪一定属于该罪侦查之前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不应排除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适用。

三、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继续状态的犯罪客观上不切实际。按照《刑法》时效制度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将脱逃罪行为人逃离后的时间,都认为是处于脱逃行为的继续状态,那么只能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之后才可终止,而此时脱逃人已完全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内,司法机关必定会及时作出处理,不会给计算时效留有余地和机会,根本没有时效计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种情况下规定时效为经过5年,完全是多余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脱逃罪作出连续性或继续性的理解,造成事实上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认识和事实局面。《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一节中,没有对无追诉时效的情况作出任何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中“如果……”之说,应是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无追诉时效的情况也应是特殊情况,也应在该章节中作出明确规定,但却没有关于这一情况的规定。至今为止,我们也没有看到关于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的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再者,现在已取消推定适用的做法,不能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个人的理解,推定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也不应该对条款的字词含义作扩大解释。

四、将脱逃罪认定为继续性犯罪,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刑法目的在于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手段惩治危害社会的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之目的。该案例中,袁某脱逃在外24年有余,判决书认定袁某以帮人种地或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为生,在社会上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难道这不正是《刑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所在吗?现在我们所做的是,将一个在社会上稳定生活了24年没再犯罪的逃犯再投入监狱,不但要服满剩余的刑期,还要再加3年脱逃罪的刑期,袁某心理受到严重压力,身体也感到吃不消,袁某对生活感到极度绝望。袁某的家人也深感不安。这样既不利于监狱的改造工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脱逃在社会上的罪犯,如果没有因脱逃罪的无限期性给他们带来压力,他们会减少社会行为中的冲动和过激表现,相应地也就增加了社会的安定因素。 五、脱逃罪无追诉时效的认识是对刑法的精神的不正确理解。基于某种表面的理解,将脱逃罪看作是一种持续状态的犯罪,没有时间限制,公安干警们抱者 “追你到天边”的敬业精神,不懈追逃,彰显了法律的威力,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内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刑法设置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有利于集中精力和力量打击现行犯罪和严重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首先,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就是要体现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对犯罪的追究处罚的权力的意旨。针对不同最高刑期的犯罪设置不同的追诉时效,显示我国刑法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采取有区别的制裁态度。其次,追诉时效制度对危害社会行为惩罚意义的补充措施。刑法规定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不是分别对各个犯罪初始追诉时效的简单累计,该规定反映了刑法对犯罪人犯罪习性的惩罚态度。反之,其意在鼓励在追诉时效内没有从新犯罪的行为。臆断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哪怕是脱逃几十年没有从新犯罪,也要对其进行追诉判刑,这是对刑法设置追诉时效意义的漠视和曲解。没有对法律制度精神的正确理解,不明白法律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就会思想僵化,拘泥于法条,最终得到轻罪重罚的不公正结果或执法目的已经实现而无意义妄为甚至违法办案的后果。当然,应当严格区分对脱逃人所犯前罪的行刑时效与对其脱逃罪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在现今我国《刑法》没有对行刑时效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刑时间不受限制是恰当的做法。对于脱逃的人犯,仍应对其执行未执行完的判决,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追逃是无期限的。
六、无限期追诉脱逃罪,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追逃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从新投入监狱管理,仍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司法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应该计划利用、节约利用、有效利用,应将资源和精力用于办理现行的犯罪案件和对社会危害更严重的其他犯罪案件上面。要说明一点,脱逃人员原罪的追诉期限与脱逃罪的追诉期限应分别计算,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七、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或继续性犯罪,不利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从脱逃罪的最高刑期来看,此罪不是《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对此罪追究的严格程度不应超过《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文明社会里,利益和责任都应予以严格区分和严格对应。我国《刑法》原则所要求的罪罚相当更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将脱逃罪理解为没有实际追诉时效的做法,是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如果将脱逃罪定义为持续犯罪,必然导致脱逃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不仅没有而且不可能有追诉时效的罪名,对此罪的追究,天生不受追诉时效制约。国家专门对此罪永不放弃追诉权,意义何在呢?《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该规定应理解为所有的犯罪都有不被追诉的机会或可能性。我认为,脱逃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不应被放纵,但也应有合理的追诉时效或期限,此罪的追诉时效应从在押人员逃离他的关押场所那一时刻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那一深刻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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