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出生的黎某,为筹毒资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黎某为获取钱财购买毒品,在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公路边梁中汉屋门口,将覃某的一辆红色圣火神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收藏于平南县某卫生院停车棚内。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12元。
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手中扣押得该赃物摩托车。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