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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在逃,期限届满后能否解除取保候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 除取保候审的另一种情形是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诉法之所以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作出规定,目的是防止拖延办理案件。因此,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即应予以解除。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在发现其逃跑之时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其行为已严 重违反刑诉法第56条第1、2项的规定。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 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据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如果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应当由司法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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