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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次寻仇2次打错人 路人:长成这样也是我的错?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男子4次寻仇2次打错无辜路人

今年1月以来,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连续接到四起报警,两名受害人分别被殴打了两次。巧合的是这两名受害人还是同一家单位的同事。目前,该案中所有嫌疑人均已到案,并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喂,110 ,我今天中午从单位出来,路上被人打了,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一群年轻人,打完就跑了。”今年1月以来,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连续接到四起报警,两名受害人分别被殴打了两次。巧合的是这两名受害人还是同一家单位的同事。“更巧的是,这两名受害人长得还挺像。”那么打人者和受害人之间究竟有什么恩怨呢

因克扣工程款结怨遂雇凶打人

警方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反复调阅,循线追踪,经过梳理排查,最终警方确认了参与第四次打人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身份。“第四次有两名嫌疑人,骑着摩托车,拿着棒球棍,打完就骑车跑了,性质比较恶劣。”2月10日,警方在鼓楼区一出租屋内抓捕了嫌疑人王某,并通过他的供述,两天之后,抓捕了另一名嫌疑人李某。据李某和王某交代,他们是受魏某指使,他们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不清楚所为何事。警方很快找到了魏某,可让警方意外的是,魏某竟然也是受人所托。原来,魏某和丁某是一起做建筑工程的合作伙伴。魏某称,早在2010年,丁某的一项工程没能如期拿到全额工程款项。因为那栋楼建好以后,一直有点漏水,验收的时候就没过,当时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张某就召集了丁某以及单位其他一些部门主管,商讨这个问题,张某主张扣下一笔20万的工程保证金。当时丁某也认了,并且在同意书上签字了。年前一次喝酒丁某和他聊起这事,说要报复张某。两人商定,由丁某负责了解张某的行踪,伺机下手,魏某找打手具体实施。

雇打手四次打人两次打错终被抓获

2017年1月8日中午,魏某带着两名打手,在张某从单位出来去吃饭的路上堵人,并对其一顿拳打脚踢。但是,第二天,当丁某去侧面了解时却发现张某毫发无伤,原来魏某竟指认错了,挨打的是张某的同事刘某。气不打一处来的丁某让魏某再次去堵人,这次倒是打对了,但是丁某却嫌打得不够重,不解气。于是第三次,魏某换了一拨打手,可这次居然又打错人了,刘某再次莫名其妙被打。第四次,魏某的打手将张某堵在地下停车场,用棍子对张某实施殴打。这一次丁某终于如愿解气。可这也引起了警方的关注,2月27日,警方在长沙将丁某抓捕归案,“我们抓到他的时候他还进行了乔装,穿着一件红色的女士羽绒服,戴着帽子,不仔细看还真辨别不出来。”目前,该案中所有嫌疑人均已到案,并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

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法律规定,互相斗殴导致他人受伤的(轻伤以下),应赔偿伤者:1、医疗费;2、护理费;3、伙食补助费;4、误工费。此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处罚标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斗殴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伤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还伤残赔偿金。

魏某和丁某因工程款问题对张某怀恨在心,多次雇人对张某进行殴打,期间两次还错打了别人,无论是指示打人的魏某和丁某,还是实施打人的打手,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违法,伤及了张某和无辜路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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