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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毒品犯罪不应必须起诉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轻微毒品犯罪不应必须起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笔者近日遇到一起涉案毒品数量极少、在交易时就被抓获的案件,行为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审查起诉时办案人员对是否必须起诉并定罪处罚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性大,按照刑法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这类案件无论情节如何,都应当起诉。也有人认为,轻微毒品案件根据案情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为相对不起诉处理也是以定罪为前提的,只不过处理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情节轻微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定罪,不在于要求这类案件都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立法时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特殊危害性,所以明确规定对其定罪没有数量上的限制,而其他案件的定罪起点往往由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来掌握,这正是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关键之处。
二是从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际构成来分析,分则一般由一个罪名及其法定刑所组成,也就是说每个罪名都有对应的刑事处罚规定。这就意味着行为人触犯任一罪名“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犯罪可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所以笔者认为本款“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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