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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过程及意义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2日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一)统一收回过程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状况基本稳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国政府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的制度已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界对此呼吁已久。
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改革,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党发出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目标、原则、要求和时间安排等,重申在死刑问题上的一贯政策。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紧接着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死刑案件核准权从 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重大历史意义
中国有句古话:人命关天。在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在一直都受到挑战和质疑。但在我国现阶段乃至相当长时间内都不大可能把死刑完全废除,理由主要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死刑的存在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能够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曾有过问卷调查:您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所持的意见中在回答问题的人数(1776人)中,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所持的意见为限制和缩小死刑的被调查者有855人占回答人数的48.1%。[7]可以看出还是占大多数的所以在现阶段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利于在全国范围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动一子而全盘皆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称为一招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察程序的一连串的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将因之改变[8]。妥善地解决死刑问题,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且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对国家法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都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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